工行南京用户储蓄卡中10万元不翼而飞 江苏分行行长田枫林知道吗?

2020-04-0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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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工商储蓄卡用户葛欢欢卡中10万元不翼而飞,中国工商银行南京玄武支行(简称“工商银行玄武支行”)最终败诉进行赔偿。

卡内近10万元不翼而飞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葛欢欢持有在被告工商银行玄武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xxx89储蓄卡,葛欢欢在使用该储蓄卡期间非常谨慎,储蓄卡从未丢失,也未将密码泄露。

2014112日上午7顶多,葛欢欢起床后收到被告客服95588发来的数条短信,显示上述储蓄卡在20141112358分至112044分期间共产生12笔交易记录,共计人民币97768元。

上述交易时间中,原告葛欢欢在南京家里睡觉,故该11笔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操作,储蓄卡也一直在原告身边。葛欢欢意识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刷,立即拨打工商银行玄武支行客服办理临时挂失,并于112日拨打110报警。

葛欢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工商银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共同返还存款97768元及利息;2、被告工商银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共同支付原告工商查档费用30元;3、被告工商银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承担本次诉讼费。

工商银行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

工商银行玄武支行辩称,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进行追赃后,原告再向被告主张责任。

第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表示,葛欢欢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并已经确认知晓并承诺自愿遵守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约定中明确,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储户应妥善保管账户的介质与密码,因储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储户自行承担。本案的转账和取款交易,均是基于正确的银行卡和密码,符合借记卡章程的约定,被告已经提供了付款义务,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工商银行玄武支行认为原告葛欢欢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葛欢欢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工商银行玄武支行认为该银行卡的密码是由持卡人秘密设定,设定后被告并不知悉持卡人的密码。并且ATM机取款和转账都需要输入密码才能完成操作,而只有原告知晓密码,因此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工商银行则辩称,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与原告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之间,与自身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又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败诉承担后果

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葛欢欢提交了保存的真卡,并且其银行卡明细清单、短信以及庭审中被告关于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的陈述来看,葛欢欢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于2014112044分,在南宁市江宁支行打印出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是在112854分,依据常理,持卡人不可能仅在8小时内往返于两地。

案件消费发生时间是在111日至112日的夜间,原告葛欢欢完全有可能因为休息致第一时间难以知晓交易的发生,于2748分起床后才得知交易,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消费为与原告本人操作。

因此本案原告葛欢欢的银行卡的上述12笔交易均为伪卡交易。工商银行玄武支行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对伪卡交易的发生负有过错;原告葛欢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本次交易的发生也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工商银行玄武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葛欢欢人民币68438元及利息(自20141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败诉的结果田枫林知道吗?

据悉,20186月,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田枫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不知田枫林对于工商银行玄武支行的败诉结果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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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佰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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