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坤地产当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供应商货款 总经理朱灿怎么看?

2020-04-0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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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鸿坤地产与一供货商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鸿坤地产认为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拒绝支付。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2011年10月,东方泵业公司(乙方、卖方)与鸿坤伟业公司(甲方、买方)签订《西红门经济适用房及商品房项目0902地块排水设备供应工程》,约定:卖方将会按供货清单内之单价向供应方采购用于本工程及在供货清单内供应方已提供报价之设备/材料,买方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合同规定之方式向卖方支付449544元之合同金额,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详见供货清单;

工期暂定进场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0日;

剩余结算金额之5%作为质量保证金,当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且所有缺陷项目(如有)已修补至买方要求后28个日历天,雇主在扣除应由卖方承担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第2款:合同项下给排水设备的保修期为主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二年,如因给排水设备存在任何缺陷或故障而被修补或更换,则该等被修补或更换的产品的保修期应自设备修补与更换完成之日起2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东方泵业公司向被告鸿坤地产公司交付了货物。

鸿坤伟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2013年9月9日,东方泵业公司(乙方)与鸿坤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约定:西红门经济适用房及商品房项目0902地块排水设备供应工程及补充协议,合同总价54284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542842元,扣除保修金额27142.1元,扣除业主已付款金额434273.6元,应付结算尾款金额81426.3元;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合同,并按本合同项下之保修金额执行保修合同,双方的索赔及反索赔均已包括在本结算范围内;本工程保修期自2011年11月10日启至2013年11月10日止。

2014年,东方泵业公司向鸿坤地产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对账单》,载明:开发票金额542842元,实收款515699.9元。本数据截止日期2014年5月5日,已付款金额核对一致。鸿坤伟业公司员工陈×在该对账单上签字。

2014年8月13日,东方泵业公司向鸿坤地产公司出具《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记录单》,该验收单上有被告鸿坤伟业公司员工李××的签字和物业公司李×的签字。但鸿坤伟业公司认可李××的签字,不认可李×的签字。

对此,鸿坤地产认为剩余的未支付货款是质保金,因为东方泵业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间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

到底应不应该支付?

法院认为,东方泵业公司与鸿坤地产公司签订的《西红门经济适用房及商品房项目0902地块排水设备供应工程》、《合同最终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东方泵业公司已经交付货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现保修期已经到期,符合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关于鸿坤地产公司称东方泵业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由于鸿坤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鸿坤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去年11月,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袁春先生自2018年1月起担任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总经理。由于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袁春先生自2019 年11月起不再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据了解,袁春是2017年底从龙湖集团跳槽而来,不久便担任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坤物业”)董事长。作为一位入职仅半年的职业经理人,袁春被赋权很大。

 

此次变更,最终选举了朱灿为新的总经理。朱灿,出生于1979年,硕士学历。曾任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局教师,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知他会怎么看待当年公司不愿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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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鸿坤地产 拒付 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