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集团与员工因劳动争议二上法庭 苏中区域曹永忠是否知道此事

2020-03-3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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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与旗下员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因不认可工资发放金额,通过两次上诉才最终获得应有补偿,不知苏中区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永忠有何感想。

子公司仅认可补偿员工汽油费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2013年3月13日,该员工就职中南集团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并被指派到集团下金丰公司”淮安体育中心项目部”工作,面试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每月1.5万元,实发70%,剩余年底结算。

2013年4月1日,中南集团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职务、试用期工资等作出约定。试用期满后公司为办理转正手续并于2013年7月10日以淮安工程项目管理混乱为由擅自降低原告职务、薪酬。

2013年8月9日员工依法离职,次日获批。

但是该员工认为,他从事的项目经理一职并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主张公司支付他应得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汽车油费以及补发5个月工资31099.14元、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面对此,中南集团认为,公司已安排员工到金丰公司工作,工资由金丰公司发放。其他的公司并不清楚。

以及,金丰公司辩称,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度,对该员工要求节假日加班费无法律依据。该员工系主动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汽油费2510元同意支付。但其工资我公司已付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最终法院判定,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该员工于2013年4月4日(清明节)、6月12日(端午节)正常上班,金丰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10000元÷21.75天×2天×3倍=2758.62元。

员工不服再次上诉

面对一审判决,该员工不服再次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和中南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金丰公司是中南集团子公司,只是受中南集团委托对他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相对性,金丰公司无权对员工岗位、薪酬进行单方变更。

且中南集团在与该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系变相迫使他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南集团应当支付他经济补偿金、补发5个月的工资。

另外,该员工与中南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实行的是月薪制,即每月10000元。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转正后月薪为15000元。相关部门对中南集团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批复中,明确规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只包括年薪制的项目经理,他不适用该批复。

对于二审诉求,中南集团和金丰公司一致回复称,中南集团与金丰公司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对该员工的薪资、岗位调整是一致意见。并且根据劳动合同,他的岗位为项目经理。是他是自己辞职的。以及该员工并非是月薪制,在项目经理的薪资组成中还包括年终根据项目效益发放奖金,所以其薪资制度不是月薪制,是年薪制。

单方面作出工资调整

经法院审查发现,此次该名员工提供了“试用期人员转正评审表”,该表最后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该表上最终评语为“整体工作表现一般,延长试用期,同时降职为项目负责岗位,观察再定。”

但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应在收到变更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将员工的岗位和薪资调整未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工作不到位,故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工资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中南集团还需支付该员工欠发工资9331.6元。

 

如此大规模的建筑公司竟然如此对待旗下员工,不仅推脱责任撇清关系,子公司还单方面找借口给员工降薪,实在令人震惊。

 

目前,主管南通区域的苏中区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曹永忠,他曾担任过南通房协副会长,在南通房地产界有较强的影响力,不知道他是否知道以前的这起官司纠纷。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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