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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宝龙集团曾与一建工公司发生施工合同纠纷,因拖欠工程款,被状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其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97万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签订合同却不结算
据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三公司)称,2006年8月29日,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集团承建泰安市宝龙国际社区工程,工程内容为国际社区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分包项目),合同工期为11个月。
建工集团、山东宝龙公司以及宝龙集团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程竣工结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建工集团将工程分包给建工三公司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迟迟不予结算,且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被拖欠4181728元工程款拒不支付。
宝龙公司辩称对方不是实际施工人
对此,山东宝龙公司认为,建工三公司实际未施工,不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公司已将全部楼栋工程交由另外四家,该四家为江苏一建、浙江世安、泰安满庄及泰安正兴,所以不存在应付工程款,认为建工三公司和建工集团是恶意诉讼,还提供了证据。
与此同时,宝龙集团以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只是山东宝龙公司和建工集团的合同结算与签证中受山东宝龙公司委托签批文件为由,认为自己无任何义务支付款项。
合同有效且需支付工程款
最终经法院判定,建工集团与山东宝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建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建工三公司组织施工、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建工集团依法应对实际施工人建工三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另外,参照山东宝龙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在扣除税金、水电费、违约金等合理项目基础上,山东宝龙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1970174.45元,且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5年期限已于2014年1月1日届满。
建工三公司要求山东宝龙公司应在欠付建工集团工程款1970174.45元范围内对建工三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宝龙是一家“家族化经营”非常极致的闽商。创始人许健康及儿子许华芳、女儿许华芬、儿媳施思妮均为股东和董事会成员。许健康的妻子、侄子、侄女和妹夫等家族成员也曾先后在宝龙地产任职。
如今,宝龙集团的地产业务由许芳华操盘。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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