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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调查发现,志高空调竟和一供应商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且想“赖账”,不知董事长李兴浩是否知晓?
拖欠供应商货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一直向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购买金属化薄膜,双方签有《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符合交货技术指标GB/T-12802-1996;若对质量有疑问,在使用中提出;薄膜专用包装、卷芯、两侧托架均属彩虹公司所有,必须回收;运输方式为供方汽运送货到需方仓库,运费供方承担;付款方式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如遇价格变动,以价格变动确认函为准等。签约后,彩虹公司按约送货至志高公司。
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11月8日,彩虹公司共送货822855.60kg,货款总计为31254499.61元。但志高公司截至2018年9月26日共付款29073769.61元,尚有2180728.74元未支付。彩虹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志高公司不承认欠款
志高公司认为,公司一直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没有拖欠彩虹公司货款,而彩虹公司应就其主张的欠付货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彩虹公司并未提供志高公司盖章的对账单证明欠款事实,仅提供部分发票、出库单等材料,无法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货物往来及款项支付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事实上,彩虹公司并未将发票显示的全部货物交付被告,其所开具的发票数额无法反映双方真实的货物往来情况。
且彩虹公司主张的2014年5月31日的货款880347.90元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014年6月9日,彩虹公司向志高公司发出对账单后,根据实际货物交易情况,确认欠款数额为340347.90元,如彩虹公司认为志高公司货款数额错误或者延迟支付相关货款,其应在2016年6月8日前向志高公司主张,而彩虹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才向公司主张,故该笔880347.90元货款已过诉讼时效。
审判结果
最终经调查,双方均认可彩虹公司与志高之间的付款系先进行对账,再由彩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志高公司财务根据对账单和发票进行付款,可见开票系以对账为前提。再结合双方已经对2014年5月31日前的账目进行了对账,确认未开票数额为0,表明2014年5月31日前的850347.90元欠款已经全部开票,故浙江南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系彩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明志高公司在2014年6月份后的收货情况。
且志高公司主张其在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共支付了货款29476521.45元,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志高公司会计欧家源于2019年8月19日与彩虹公司进行对账,明确了志高公司至2019年6月份的欠款金额为2180729.74元,但是志高公司却认为欧家源并没有资格代表公司进行对账,公司也没有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法律上,欧家源为志高公司的会计,属于财务人员,其有权与彩虹公司进行账目的核对,在志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欧家源与彩虹公司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欧家源向彩虹公司发送对账单,效力及于志高公司。
所以,彩虹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共向志高公司发货29136164.55元,南洋公司自认志高公司已支付货款27835782.71元,其中540000元系支付2014年5月31日前的880347.90元货款,经计算,志高公司尚欠货款2180729.74元,与该公司会计欧家源向彩虹公司发送的对账单上的欠款金额一致,故认定志高公司至今尚欠彩虹公司货款2180729.74元。
一个知名空调品牌公司竟存在拖欠货款并“赖账”的情况,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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