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扬子江药业行贿南开医院主任 还与三潭医院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2019-11-2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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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王洪志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文书》,其中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卷入此案,卷入原因为非法行贿。判决书中还指名扬子江药业集团与三潭医院存在业务关系,公司向三潭医院销售药品,为拉拢关系实施行贿行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洪志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如下:(部分有删减)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洪志,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户籍地同居住地天津市河**。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志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检察官助理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志及其辩护人许跃军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天津市南开医院(以下简称“南开医院”)、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以下简称“三潭医院”)均为事业单位法人。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洪志任南开医院药物研究室副主任,负责制剂室的全面工作;2014年8月至案发,王洪志任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负责药剂科的全面工作。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洪志在担任南开医院药物研究室副主任及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等多家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回扣等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415200元,并为上述业务单位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潭医院存在业务关系,该公司向三潭医院销售药品,宗某该公司下属单位江苏海陵医药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负责与三潭医院之间的药品销售业务。被告人王洪志在担任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期间,宗某为拉近与王洪志的关系,使王洪志对其公司业务予以关照,于2015年和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分四次给予王洪志好处费(每次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分两次给予王洪志好处费(每次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王洪志非法收受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洪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案缴款项人民币450179.15元,其中人民币34979.15元发还天津市南开医院,人民币415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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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扬子江药业 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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