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38亿疯狂拿地重组归来 多年前旧事曝光遭网友吐槽

2019-09-2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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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9月11日,上海出让杨浦区新江湾一幅纯住宅用地,中华企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润钻置业有限公司击败竞争对手万科、华润,以38.13亿元交易价款将该地块收入囊中。作为老牌国企,除了花大价钱拿地重回大众视野以外,多年前的一则旧事曝光更引得外界议论纷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企查查显示,作为一家半年销售规模仅有60多亿元的小型房企,中华企业此次拿地可谓“大手笔”,但就被曝合同纠纷的涉案金额来看,此次赔款金额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上海杰隆广告有限公司诉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杰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坚烈独任审理,于同年2月28日、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为一及委托代理人顾海平,被告委托代理人伍海群、吴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诉称,2002年底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就被告住所地中华企业大厦楼顶广告招牌进行规划、设计并代为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等。原告依该委托办理了相关规划、设计、报批等受托事项,但被告却迟迟不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报批手续费和代理费等款项。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中华企业大厦顶楼招牌规划设计代理费等37,206元(包括地形图140元,设计费28320元,执照费500元,税费3246元,代办费5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的利息。

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委托书、设计委托书、工程图纸、发票、收费标准及费用清单、招牌图案及现场勘测照片、执照费收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出示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并不表明已办妥发布户外广告的一切手续,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才是办妥广告发布事宜的标志。原、被告事先未协商代理费用及签正式合同,原告提出的费用无合同依据。被告未授权原告对外签订设计合同,任意确定设计费。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设计面积,是否存在设计合同及是否存在和支出设计费。

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费用不予认可。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委托书、执照费收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提供《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证明被告未办妥发布户外广告的一切手续。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认为其已办妥广告发布事宜,工商部门仅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为在中华企业大厦楼顶设置自身招牌,于2002年12月出具委托书,写明:“中华企业大厦楼顶自身招牌,全权委托上海杰隆广告有限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布事宜。”原告接受委托后,开始操作委托事宜,委托上海东亚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楼顶招牌四面钢架结构工程设计。随后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规划许可证申请。

2003年1月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该许可证写明,建设单位: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设置(招牌)。原告委托设计需支付设计费28320元(尚未支付),为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支付执照费500元。由于被告之后未设置招牌,也未支付前期费用,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有关事宜事实清楚,双方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公司所在大楼顶楼设置自身招牌,有别于一般户外广告,无需工商部门审批。现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已办妥了被告设置自身招牌的手续,故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委托事宜,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被告虽对设计费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花费的设计费、执照费应认定为原告履行委托义务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地形图费用140元,因原告未提供付费依据,故原告该请求本院难予支持。

中华企业38亿元上海拿地 老牌国企重组归来

原告诉请的代办费及税费,也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2882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杰隆广告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8820元;

二、被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8820元为基数,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杰隆广告有限公司利息。

被告应履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714.30元,由原告负担551.50元,由被告负担116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过去不能代表被遗忘,中华企业经理重组风波,回归之后大手笔拿地更应当谨言慎行,法律交给我们的是改正而不是忘记,未来中华企业如何行动仍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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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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