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一年前旧事被曝 效果堪称平地一声雷是为何?

2019-09-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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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9月9日,红星美凯龙董事长车建新在红星美凯龙秋季大会现场透露,集团将投入3.5亿元用作市场费用,36个项目待开发。车建新说,“市场越平淡,我们的声音越要大,别人才会记住我们。”有意思的是,一年前的劳动合同纠纷被曝,也确实让外界再次认识并记住了红星美凯龙。

据企查查显示,红星美凯龙作为原告却被判给被告赔偿金122400元,虽然这对于家大业大的美凯龙而言只是一笔小数目,但这背后是否有隐情?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振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振兴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被告谭振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人民币122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处员工,其作为采购经理,职责是完成比价、议价、合同签署等采购业务。

在被告履职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检查中发现被告所管辖的真北商场物业部门私藏供应商公章十八枚,私藏的公章均用于物业采购业务的三家比价环节。经调查自2013年起,真北商场物业采购未按照《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采购管理制度》实施三家比价,伪造比价资料。

被告负有监管职责,知悉虚假比价的行为却知情不报,并将虚假比价资料上报,蒙骗原告,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后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谭振兴辩称,被告已履行采购中心的相关职责,不存在违纪行为或者员工手册中的失职行为;被告自2013年10月起不再负责真北商场的物业采购,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采购部中仅对被告进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理应支付赔偿金,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至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1日至上海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设计博览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其中载明被告的岗位为营运支持人员,工作地点为上海,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

2013年10月15日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1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劳动合同主体由上海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设计博览有限公司变更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位名称由上海区域中心财务部采购比价主管变更为财务管理中心采购部区域采购经理,除变更内容外其他条款仍然保持法律有效性。

2014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双方同意延续原《劳动合同》(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止)的有效性,续签劳动合同类型为自2014年6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岗位为区域采购经理。

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XXX号。2016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谭振兴先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理由为:未履行区域采购比价、议价的工作职责,并知晓商场物业弄虚作假未制止或上报。根据《员工手册》员工奖惩辞退部分的第14条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和第20条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情节严重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您的薪资结算至2016年5月31日。请您在接到此通知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嗣后,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00元、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296元。

2016年8月19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03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00元;二、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643元;三、申请人(被告)的其他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对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643元”无需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赔偿金问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为“未履行区域采购比价、议价的工作职责,并知晓商场物业弄虚作假未制止或上报”,本院对此予以确定。

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理由为“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情节严重”这两点。

首先,根据本院在上述认证阶段对原、被告有争议事实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缺乏证据证明被告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负责真北商场的采购工作,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告“未履行区域采购比价、议价的工作职责”及“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解除理由难以采信。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知晓商场物业弄虚作假未制止或上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解除理由与其援引规章制度中“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情节严重”的理由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上述解除理由所对应规章制度上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解除理由亦难以采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理由首先应是慎重的,应当是在经过充分调查、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而作出的,现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进行审慎的调查,其向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应支付被告赔偿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具体金额,原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按照每月7200元的工资标准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作年限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从2007年入职原告公司,从2010年开始担任采购经理”,但要求自2013年10月起计算工作年限,原告的上述诉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起诉,经核算,本院予以确认赔偿金为122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谭振兴赔偿金12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事实上,进入2019年后红星美凯龙明显加快了扩张速度,“市场倍增战略”或许让美凯龙忽视了群众的声音,而只是在一味发出自己的声音,显然这并不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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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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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红星美凯龙 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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