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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日,克而瑞发布了2019年1-8月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TOP100排行榜,泰禾集团排名较去年名次下降21位至第40名,掉队明显。除了名次的下降,泰禾集团一年前的合同纠纷被曝,不符逻辑的背后暗藏玄机。
常规印象中,一般只有被告才会被处罚,而泰禾被曝的这则官司却是以原告的身份出现的。据运营商财经网了解,泰禾集团状告公司前员工洪端生,涉案金额不过5万多元,更有意思的是,泰禾集团身为原告却被惩处,而被告洪端生却安然无事。
据企查查显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端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禾集团”)与被告洪端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一通及被告洪端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依照榕劳仲案【2018】134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洪瑞生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月7日工资6593.1元;2.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依照榕劳仲案【2018】134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洪瑞生支付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16907.4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泰禾集团与洪端生签订劳动合同。泰禾集团于2017年1月26日向洪端生邮寄解聘通知书。因洪端生自身原因未签收被退回,应由洪端生承担不利后果。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月26日解除,洪端生的工资应结算至此日。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泰禾集团向洪端生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月7日的工资,缺乏依据。洪端生自2016年10月9日入职后,每月均未完成工作计划,未通过试用期。
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泰禾集团有权依据洪端生在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洪端生在试用期表现一直不符合录用标准,经泰禾集团领导沟通、指导工作后依然不符合录用标准。泰禾集团才决定以洪端生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泰禾集团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洪端生支付赔偿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泰禾集团向洪端生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
被告答辩
被告洪端生辩称,泰禾集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解聘通知书,但未将通知书寄往洪端生的居住地址“上海市新龙路558弄”,而是寄往被告家庭住址,导致洪端生未收到该份通知书。故应由泰禾集团承担不利后果。
洪端生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微信收到泰禾集团的解聘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17年2月10日,工资亦应结算至此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泰禾集团)有权根据乙方(洪端生)在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该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无效条款。

泰禾集团以洪端生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泰禾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洪端生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合格。故原劳动仲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泰禾集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9日,泰禾集团与洪端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洪端生,家庭住址为泉州,现住址为上海;试用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甲方(泰禾集团)有权根据乙方(洪端生)在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乙方(洪端生)的联系地址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17年1月26日,泰禾集团作出《解聘通知书》,寄往洪端生的家庭住址。2017年2月4日,邮件退返至泰禾集团。2017年2月10日,泰禾集团通过微信形式向洪端生送达《解聘通知书》。后,洪端生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榕劳仲案【2018】134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泰禾集团)向申请人(洪端生)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资人民币27644.79元,2017年2月1日至2月7日工资人民币6593.1元,以上计人民币34237.89元;
2.被申请人(泰禾集团)向申请人(洪端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6907.4元;3.驳回申请人(洪端生)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泰禾集团)不服裁决中部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洪端生月工资为35850元,2017年1月的应发工作为27644.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泰禾集团与洪端生何时解除劳动合同;2.洪端生工作表现是否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载明洪端生住址有两处,但未进一步明确约定何处住址为文件邮寄地址。基于日常生活习惯,泰禾集团向洪端生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现住址“上海市”邮寄《解聘通知书》较为合理。
泰禾集团亦可持谨慎的态度履行合同约定向洪端生的两处住址同时邮寄通知书。但泰禾集团仅向洪端生的家庭住址邮寄《解聘通知书》,并主张以《解聘通知书》寄出之日即作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该主张于法无据,亦有悖日常生活习惯,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洪端生通过微信收到《解聘通知书》之日。洪端生主张原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洪端生的工资可依原裁决书裁决计算至2018年2月7日止,即为35850元/月÷21.75天/月*4天=6593.1元。
泰禾集团以洪端生在试用期间未到达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泰禾集团与洪端生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8日止。劳动合同虽约定泰禾集团有权根据洪端生在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泰禾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退一步来讲,即使泰禾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试用期内,对洪端生工作表现不符合试用期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泰禾集团提交的证据工作计划、总结、微信汇报内容均未能直接证明洪端生工作表现不符合工作标准。泰禾集团亦未能对考核标准及洪端生工作考核结果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故本院认为泰禾集团解除其与洪端生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洪端生支付经济补偿。因洪端生的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泰禾集团应按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基数补偿洪端生5635.8元/月*3倍*0.5个月*2倍=16907.4元。故泰禾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洪端生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资27644.79元,2017年2月1日至2月7日工资6593.1元,共计34237.89元;
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洪端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6907.4元;
三、驳回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近年来,去杠杆降低负债率一直是泰禾的主要目标,董事长黄其森在此前的内部会议上曾表示,泰禾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主动调整了资金结构。
今年1-8月泰禾集团的合同销售额为531.7亿元,较2018年同期的865.1亿元同比下降38.5%,资产负债率较2018年末下降2.28个百分点,至84.60%。虽然比例仍较高,但也在往好的方向步趋前进,任何失误都可能会前功尽弃,一夜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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