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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今年7月初,龙湖地产发布2019年六月及上半年未经审核营运数据,上半年销售金额1056.1亿元,合同销售面积650.8万平方米。六月单月实现合同销售金额人民币 214.3亿元,合同销售面积125.6万平方米,成绩喜人。不过,伴随几年前的一则旧事被曝光,关于龙湖地产的信誉问题就被打上了一个问号。
据了解,被曝的这则官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不过龙湖地产这么大的公司,也会在这种小事上出问题么?而且,该则官司还曝出龙湖地产房屋质量、设计、排水等多方面存在问题,背后难道有什么隐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陈康俊与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审原告诉求
陈康俊一审诉称:2001年,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号房屋。2013年,原告发现房屋右侧基础梁多处断裂,经鉴定为该基础梁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另外,基础梁处有一下水道未实际接通,导致排水不畅,地基下沉,下水管道、蹲便器多次拉断;负一楼挡泥墙未达到设计规范,导致房屋潮湿,家具、家电损坏,影响正常居住。
原告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对房屋进行整改;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65947.2元(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的20%);3、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0604.03元,家具、家电损失16100元,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26700元*22个月*1/3=195800元,车库使用损失13200元,物业费9433元,税金2696元;4、被告赔偿原告花园停工损失27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497771.6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答辩
龙湖公司一审辩称: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属实。案涉房屋基础梁确实存在裂缝及厚度不够的质量问题。公司已委托专家鉴定,该基础梁不影响房屋安全,同时已提出整改方案,原告一直不同意整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原告称水管不通、地基下沉、挡泥墙导致房屋潮湿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产生的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无法使用房屋、车库损失、物业费、税金等,不予认可。整改花园的实际损失费用可以承担。综上,公司同意整改基础梁,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01年11月22日,原告陈康俊和被告龙湖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中约定,被告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了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的,均由被告免费承担维修责任,保修期限为合理期限。
2013年4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XX号坡地别墅(E)-(1/E)/(5)基础梁安全性鉴定报告》、2014年5月26日,后勤工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多次会议(纪要)均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至今未能解决,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免费保修义务的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逐一评述如下:
上诉人诉求
第一、违约金问题。原告诉请参照合同价20%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答辩
龙湖公司针对陈康俊的上诉答辩称: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状一致。另外,针对车库占用一事,对方在一审中并未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问题,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对于物管费损失等也没有相应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整修的问题。一审法院仅判决对涉案房屋进行整修,且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该判项过于笼统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故应当对整修的事项和整修的标准予以明确。
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整修的事项及整修方案未能协商达成一致,而后勤工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状态及其影响均有所表述并给出了专业的鉴定意见,故整修的事项应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载明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为限,具体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部分的7.2条、7.3条、7.4条为准;并且,以上质量缺陷应整改修复至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的要求。
关于违约金问题。陈康俊诉请按照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未就质量保修责任约定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库损失的问题。因陈康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车库无法使用及其损失的金额,也未举证证明车库的使用与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陈康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物业税金、物管费的损失,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房屋负一层无法使用之损失的问题。依据后勤工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认定该两项损失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涉案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故龙湖公司关于该两项损失所涉的质量问题均已过了保修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龙湖公司应当赔偿该两项损失。同时,一审判决参照房屋租金来计算房屋负一层无法使用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花园停工损失的问题。陈康俊仅举示了一张民工工资收条,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收条的真实性及收条出具人的身份,故陈康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了停工费用。并且,该民工工资与花园停工之间没有明确的关联性。所以,对陈康俊诉请的花园停工损失27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对整修的事项和整修的标准未明确,且一审判决对花园停工损失27000元的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陈康俊位于XX号房屋就后勤工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部分的7.2条、7.3条、7.4条载明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修复至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陈康俊房屋装修损失30604.03元;
四、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陈康俊因房屋负一层无法使用的损失151389元;
五、驳回陈康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60元,由陈康俊负担7330元,由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30元;鉴定费用39000元,由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0元,由陈康俊负担14660元,由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房屋质量是房屋买卖的关键,龙湖地产作为商业地产的老大哥,董事长吴亚军更是雷厉风行的女强人,更应该把好质量关,不能因小失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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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