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大佬陆家嘴多年前旧事被曝光 买卖不成却拒绝退还房款

2019-07-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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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日,有消息称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发行债券融资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但这不免会让人想起几年前,陆家嘴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未成功,却拒绝退还买房款的一桩纠纷。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刘永盛计划购买陆家嘴开发的房屋,并共计向陆家嘴公司汇款人民币420万元,但此后双方未达成购房合意,故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奇怪的是,陆家嘴之后却迟迟未将钱款悉数退给刘永盛。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实在是让人费解。

据企查查显示,刘永盛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盛诉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谢旻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盛委托代理人钱明香、冯大志,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凯、徐李结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谢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刘永盛诉称,原告曾计划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于2013年6月起共计向被告汇款人民币420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原、被告之间未能就购房达成合意,故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返还上述款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20万元。

被告答辩

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第三人谢旻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人谢旻认为此420万元系属谢旻所有,在法院查明该款的性质后同意归还该款。

第三人谢旻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计划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于2013年6月起共计向被告汇款420万元。后原、被告之间未能就购房达成合意,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返还上述款项。2014年1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被告提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已举证汇给了被告420万元,被告对此亦不否认,但称第三人谢旻在他处主张该笔钱款,但第三人谢旻未能在本案中举证,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第三人谢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永盛42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更何况陆家嘴在房地产领域发展的并不差,动辄上亿的项目工程,也让外界相信陆家嘴根本不差这几百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曾在陆家嘴论坛上强调,“要让违法违规者及时受到足够严厉的惩处。”光从这一点来看,陆家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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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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