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多年前一纠纷曝出 区区几万元都不付被告上法庭

2019-07-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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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泰禾全资子公司拟本次发行4亿美元债券,债券期限3年,债券票面年息15%。泰禾集团疯狂借钱的背后,是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缩影,但从之前拖欠工程尾款被状告法庭一案来看,泰禾集团的信誉似乎也要被打上问号。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承揽合同一案涉及到的金额,还不到三万元,却弄到对簿公堂的结果,背后有何隐情就不得而知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段俊虎、曹敬。

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超。

审理经过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武的委托代理人段俊虎、曹敬,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森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变更为被告)在2004年-2008年间签订了一系列玻璃钢加工定作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玻璃钢产品,而被告仅支付部分价款,至今尚欠价款28690元。

原告多次去人去电催收,被告拒不给付。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再次进行了催收,2014年11月25日被告公司前台刘艳芳代收了该函。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8690元,并向原告支付2011年3月至今的迟延付款利息。

被告答辩

被告泰禾集团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原告起诉前从未向被告催要过该款项,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多份玻璃钢罐加工合同,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24日,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原告。

2011年7月1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告。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玻璃钢产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价款2869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价款28690元,并自2011年3月始至立案之日止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尚欠原告价款28690元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向被告邮寄的催款律师函、特快专递查询等有效证据,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实际催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故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向被告支付价款28690元。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限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8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市场大环境并不能作为个人违法的“保护伞”,近年来,泰禾集团在房地产领域表现不佳,排名下滑,并非不无道理。但是,因为区区2万多块钱,被状告法庭,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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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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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泰禾集团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