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小汽车自燃陷入官司三年还让经销商背锅 东风日产为什么不认错?

2019-07-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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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日前,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公布了5月的产销快报,5月销量为9.14万台,同比下降4.3%,而这已经东风日产连续两个月单月销量下滑。

“唯有市场和客户,才是抵御寒冬的棉衣”,这是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副总经理陈昊在某公开场合的高谈阔论,然而运营商财经网发现,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因为自家一辆小汽车自燃打了三年的官司拉锯战,还坑的经销商背了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口口声声说以客户为中心的东风日产就是不认错呢?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一审上诉人名叫刘炳坤,是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的一位农民,2012年9月2日,刘炳坤与东风日产经销商通海四通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辆尼桑骐达1.6MT型车。2012年9月17日,刘炳坤将通海四通公司交付的前述东风日产牌DFL7165MAK1小型轿车登记注册于其名下,号牌号码为云F×××××,刘炳坤支出车辆购置税8500元。

然而,就在2015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刘炳坤这辆停放家门前空地上的汽车突然发生火灾,彼时通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事实为:“经调查,起火原因为2015年3月17日02时左右,刘炳坤的云F×××××车辆发动机仓部位起火,蔓延扩大成灾,火灾烧毁刘炳坤的云F×××××车辆的车头部分。”

另外,通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证明:“兹有位于玉溪市通海县刘炳坤的云F·HR811东风日产牌DFL7165MAK1小型轿车于2015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刘炳坤的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该起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特此证明”。

对此,刘炳坤想要得到厂家一个说法,但在火灾发生9天后,东风日产市场销售总部售后服务部给出回应称:1、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2、外部因素是引发车辆火灾的具体原因。

索要说法无门后,刘炳坤遂将生产厂家东风日产、销售厂家通海四通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要求通海四通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连带赔偿车辆损失10万元及处理车辆损失赔偿误工损失2.5万元。

一审法院表示:

1东风日产公司市场销售总部售后服务部作出关于调查车辆火灾的分析说明,系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单方作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根据通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以及出具的证明,起火原因为“车辆发动机仓部位起火,蔓延扩大成灾”、“排除了人为放火嫌疑”,通海四通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也未能证明是人为或其他外部因素引发车辆火灾。因此,一审确认涉案车辆系自燃烧毁。

3在火灾发生时,涉诉汽车购买不足三年,尚在质保期内,该车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

4因通海四通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未能证明导致汽车自燃的缺陷的产生原因,故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四海四通销售公司与东风日产于判决后三日连带赔偿原告刘炳坤车辆损失60000元的60%计人民币36000元。

本以为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但是经销商四海四通销售公司认为,“一审认定涉案车辆系自燃烧毁,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通海四通公司表示,其作为销售商,在接到刘炳坤通知后立即与4S店及生产厂家东风日产公司取得联系,并配合厂家处理相关事宜,已经尽到了作为销售商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上诉,又将东风日产告上法庭。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驳回了通海四通公司诉讼,判决通海四通公司与东风日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本只是一辆小汽车自燃,但牵扯了三年,直到2018年9月这场让人啼笑皆非的大戏才最终落幕。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相比于产品有缺陷,后续如何妥善的处理才是关键。在此次长达三年的纠纷中,东风日产不但没处理好与普通消费者的纠纷,有了问题不第一时间解决,一味推卸责任,还因产品质量让经销商背了锅,这在行业中少见。诺大个企业,因这种问题失了信誉,寒了消费者与经销商的心,可见其在管理体系上的漏洞。

(责任编辑:秦佰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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