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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近日,因实际控制人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迎来至暗时刻。但这件事余温还未彻底消散,新城控股的一起供应商押金案,又让外界对它议论纷纷。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押金案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因为区区20元与新城控股闹上了法庭,这对于新城控股这样的大公司来说,让人匪夷所思。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原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门业)与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晟颖、周淑蓉,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紫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园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门类产品制造企业。为拓展业务参与被告内部投标需要,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被告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城支行的账户转账支付200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2016年5月初,原告陷入债务危机停产,后成立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清算组。2017年9月1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的管理人,并于2017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载明:“本院根据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3公司……上述3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述3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后来,管理人曾安排人员前往被告处对接退款事宜并再次送达书面通知书,被告签收后拖延支付,至今无果。另,2017年12月13日,原告已经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原告认为被告占有原告投标保证金,一直拖延不予退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新城公司答辩称,根据被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若投标人未参与投标的,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保证金没收。原告未实际参与被告公司后续的招标活动,故被告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综上,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200000元,附言: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2017年9月1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10月18日,原告管理人向被告送达通知书,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能否没收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发起2016-2017年度室内门、踢脚线、背景墙战略采购招标活动,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双方成立招标投标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案原告未中标,被告依法应退还保证金。现被告主张原告未参与投标,其可依约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招标活动中“如投标方未参与投标的,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条款明显不利于投标人,投标人若同意该条款,应作出明示的承诺。
被告提交的招标文件无原告签字,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曾就此与被告达成协议或作出明示的承诺。故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认为,虽然目前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已经因陷入债务危机而停产,但就当时情况而言,新城控股的做法还是让人感到困惑。即使存在由于资金或者市场的变动,房产企业发展受到阻力,但对于综合实力靠前的新城控股而言,应该不缺这区区20万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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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方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