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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世界网 王菲/文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以下为裁定书原文:
(2017)内民申2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滨,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秋,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报喜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22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报喜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过程中,宏业物业公司未提供任何向报喜鸟公司提供过物业服务的证据。宏业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报喜鸟公司在一审开庭质证时便发现并指出宏业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件与其立案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不一致。宏业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作为上述合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后,其还在合同原件上对手写的金额进行随意的改动。另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在相应的房管部门备案又无签约时间,且该合同存在多处手写合同页面又未盖骑缝章,无法判断合同的真实性。
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缺失《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实质性要件,因此该合同仅为一份《物业管理合同》,仅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对非缔约方没有任何约束力,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寰宇小区的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业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喜鸟公司于2011年在该小区购买了5号临街商铺楼后投入使用,因此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业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报喜鸟公司具有约束力。宏业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其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和数额均与相关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相符,亦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喜鸟公司应依据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原审判决报喜鸟公司支付宏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报喜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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