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电商平台“二选一”目的在排除竞争对手!

运营商世界网   董佳尧/文

11月2日,由方圆杂志社举办的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在北京举行。来自业界数十位顶尖专家从三部法的角度,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多方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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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教授明确指出,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他认为,不能把电商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今年“6·18”开始爆发的品牌商站队风波虽然在舆论上看似平息了,但事实上,由于近两年京东不断加码服饰品类,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甚至宣称,服装服饰类目是京东必赢之战,这对阿里巴巴来讲无疑是一大威胁,而我们也随之可见,两大电商巨头的较量也越来越激烈。

如今双十一的来临,让商家“二选一”难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有数据显示,截止今年8月底,40余家服饰品牌集体撤离京东。近日更有媒体报道称,美的格力等家电品牌厂商暂停某电商平台双11预售,原因是某电商平台强制厂商上线超高幅度促销,更甚至以锁定库存方式强制厂商参与促销!可见厂商受二选一胁迫程度加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刘俊海所长表示,当电商平台市场的销售份额占到30%或者40%,才会在市场支配地位当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在条件成立的情况下,超级大平台的做法直接侵害了供应商公平交易权,契约精神。更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目前,对普通消费者用户而言,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伤害体验还比较隐蔽,不如通讯类和安全类软件竞争带来的伤害明显。但这只是表象,从长远看逼迫商家二选一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必定会降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让商家的内耗竞争,也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既要有创新智商,还要有受尊重的情商。”刘俊海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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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电商平台“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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