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某省公司一职工前几年被查出职务侵占、受贿等罪 二审竟还改判了

2026-03-20 11:10

运营商观察/文

2020年,四川电信雅安分公司一职工高某出事被查,没想到这一小小职工胆子真大,不仅职务侵占还受贿,后来二审发起上诉后刑罚还减轻了,到底怎么回事?

高某是在2020年4月出事的,这一年他也才46岁,显然升职无望,仅仅是一名合同制职工,先后从事电信雅安分公司原网络部办公室维护和网络资源、网络技术、网络工程、网络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同年12月,高某一审就宣判,后来又经历了二审上诉。

经查,高某在2010年开始至被查的2016年,其利用管理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套取公司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

而他的罪行主要有两条,一条是职务侵占。

2015年至2016年,他采取虚假供货、虚假收货、虚假入库的手段,先后多次向某公司采购尾纤槽、走线架和防雷箱、防雷模块等物资。其中:虚假的走线架、尾纤槽货款112.04万元、税金19.0468万元,虚假的防雷箱、防雷模块货款53.9469万元、税金9.170973万元,共计190余万元。

后让对方公司再将金额返给他。

其二是受贿。

2011年至2014年,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为了感谢在工程项目物资供应中提供的关心、帮助,共计贿赂高某13万元。

一审中,高某因这两项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不过,高某后来发起上诉,认为原判定中,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不当,且已退赔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以及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均作出修改,故本案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高才宏重新量刑。

最终,也确实鉴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之情形,新法将原法律条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高某二审判决也变更为了3年6个月,于2023年10月7日结束刑期。

总之,一个小小职员都如此大胆,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做错事还是要接受惩罚的。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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